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58 條|食品藥物管理|法|生效中
第 十 章|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署|v108.06.12
最後修訂: 2019-06-12
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受理食品業者申請審查、檢驗及核發許可證,應收取審查費、檢驗費及證書費;其費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