射擊運動槍枝彈藥管理辦法|第 10 條|競技運動|法規|生效中
運動部|v1.0
最後修訂: 2023-10-06
射擊運動團體及其會員因舉辦比賽或訓練活動,彈藥不敷使用者,得相互調借。 前項調借,應由借方以書面載明調借原因、調借數量及調借期限,並檢附調借同意書,及比賽或訓練活動證明文件,向內政部申請許可;其調借數量,不得逾當年度尚未進口之許可核配數量。 內政部應於收受前項申請書之次日起十五日內准駁,並通知所屬射擊運動團體及其會員、調借雙方主事務所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警察局,及副知本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