射擊運動槍枝彈藥管理辦法|第 16 條|競技運動|法規|生效中
運動部|v1.0
最後修訂: 2023-10-06
內政部及本部應每年至少實施一次槍枝、彈藥、靶場及槍枝彈藥庫房檢查;其有維護治安之必要時,得隨時檢查。 直轄市、縣(市)警察局得隨時檢查槍枝、彈藥、靶場及槍枝彈藥庫房管理情形;發現有缺失時,應即命其限期改善,並通知內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