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船輸出許可準則|第 9 條|漁業|法規|生效中
農業部|v1.0
最後修訂: 2026-04-02
依第二條、第四條或第六條規定申請我國籍漁船輸出或非我國籍漁船建造、輸出,應檢附之文件不完備者,中央主管機關應通知申請人限期於六個月內完成補正;屆期未完成補正者,依第十一條第三款或第十三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