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列表
法規 生效中

漁船輸出許可準則-第 4 條

📜
法律名稱
漁船輸出許可準則
📋
條款號
第 4 條
📂
分類
漁業
🏛️
Authority
農業部
🏷️
Version
1.0
最後修訂: 2026-04-02
📋 條文摘要

造船廠在承接訂單建造供輸出之非我國籍漁船前,應填具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二)並檢附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建造許可;經核發建造許可後,始得開始建造:...

📝 內容

造船廠在承接訂單建造供輸出之非我國籍漁船前,應填具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二)並檢附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建造許可;經核發建造許可後,始得開始建造:
一、漁船船圖(含一般布置圖、中央斷面圖及線圖)及施工說明書二份。
二、建造船舶買主訂購船舶之相關證明文件一份。
三、規劃輸出國家同意造船文件及記載漁船相關資訊之文件;該文件並應載明下列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與規劃輸出國家之漁業主管機關進行協商:
(一)漁船之數量、各漁船之總噸位及總長度。
(二)漁船之漁業種類。
(三)漁船之作業海域。
(四)規劃輸出國家之漁業管理制度,包括組織架構、人力配置、預算、法令、配額分配及漁撈能力管控。
(五)漁船經營者及相關投資者之出資情形。
四、申請新建造鰹鮪圍網或延繩釣漁船者,應另檢附下列文件:
(一)經國際漁業組織或規劃輸出國家認證,事先汰換鰹鮪圍網漁船或延繩釣漁船之證明文件正本。
(二)規劃輸出國家同意符合國際勞工組織第一八八號「漁撈工作公約」(以下稱C188)規定之起居艙噸數免計入漁船總噸位者,應一併檢附其同意之證明文件正本。
申請新建造鰹鮪圍網漁船輸出至中西太平洋開發中小島國,且符合第二條第三項情形者,得免附前項第四款文件。

查詢相關稅則

想知道這項法規影響哪些進口商品?使用稅則搜尋找到相關稅號與稅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