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船輸出許可準則|第 14 條|漁業|法規|生效中
農業部|v1.0
最後修訂: 2026-04-02
依本準則核發之貨品出口同意書,有效期間為自核發之日起算三十日;未能於有效期間內輸出者,應檢附原貨品出口同意書重新提出申請。 貨品出口同意書於通關前遺失或毀損者,應申請註銷重新核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