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酒類查驗管理辦法|第 13 條|國庫|法規|生效中
財政部|v1.0
最後修訂: 2015-05-01
申請查驗義務人應將申請查驗之酒類適度堆置,並應受託機關(構)人員之要求,將抽中樣品搬移至適當地點以供取樣;違反時,受託機關(構)人員應停止取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