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酒類查驗管理辦法|第 16 條|國庫|法規|生效中
財政部|v1.0
最後修訂: 2015-05-01
受託機關(構)取樣前,應先行知會海關駐庫(站)關員或自主管理業者之專責人員;取樣時,應會同申請查驗義務人或其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