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法|第 137 條|銀行|法|生效中
第 九 章|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23-06-28
本法施行前,未經申請許可領取營業執照之銀行,或其他經營存放款業務之類似銀行機構,均應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期限內,依本法規定,補行辦理設立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