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第 42 條|社會保險|法規|生效中
第 三 章|衛生福利部|v1.0
生效日期: 2026-01-01|最後修訂: 2025-09-23
藥品給付協議期限如下: 一、價量協議:以五個觀察年為原則,必要時,得縮短或延長。 二、其他協議:以五個觀察年為上限,必要時,得重新簽約。 前項觀察年以暫予收載或擴增給付規定生效日起算,每十二個月為一個觀察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