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列表

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第 44 條

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第 44 條|社會保險|法規|生效中

第 三 章|衛生福利部|v1.0

生效日期: 2026-01-01|最後修訂: 2025-09-23

內容

價量協議方案得視個案情況,選擇下列各款之一或併行處理: 一、還款方案:依下列方式擇一執行: (一)設定各觀察年費用限量額度,如申報藥費超過限量額度,廠商償還一定比率金額予保險人。 (二)廠商於各觀察年償還申報藥費之一定比率金額予保險人,償還比率不設上限。 二、降價方案:依下列方式擇一執行: (一)設定各觀察年費用限量額度,如申報藥費超過限量額度,調降支付價格。 (二)於各觀察年調降一定比率之支付價,調降比率不設上限。 三、協議共同分擔方案:同成分不同廠牌或同藥理分類藥品設定共同分攤之還款方案或降價方案。採還款方案時,依各藥品申報藥費之比率,分攤各廠商償還額度;採降價方案時,各藥品支付價格採相同之調降比率。 前項所稱限量額度之計算方式,依廠商提供之財務預估資料,採計人數乘以預估年使用量,並以暫予收載之健保支付價計算,作為限量額度設定基準。

相關法律條文 - 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

  • 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第 35-1 條(第 35-1 條)
  • 海關緝私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 15 條(第 15 條)
  • 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第 41 條(第 41 條)
  • 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第 42 條(第 42 條)
  • 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第 43 條(第 43 條)
  • 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第 44-1 條(第 44-1 條)
  • 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第 44-2 條(第 44-2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