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緝私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 3 條|關務|法規|生效中
財政部|v1.0
最後修訂: 2025-05-29
依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應處罰鍰案件,其進口貨物完稅價格或出口貨物離岸價格未逾新臺幣五千元者,按該項規定應處罰鍰最低額減輕二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