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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緝私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 3 條

海關緝私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 3 條|關務|法規|生效中

財政部|v1.0

最後修訂: 2025-05-29

內容

依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應處罰鍰案件,其進口貨物完稅價格或出口貨物離岸價格未逾新臺幣五千元者,按該項規定應處罰鍰最低額減輕二分之一。

罰則

依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應處罰鍰案件,其進口貨物完稅價格或出口貨物離岸價格未逾新臺幣五千元者,按該項規定應處罰鍰最低額減輕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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