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緝私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 5-1 條|關務|法規|生效中
財政部|v1.0
最後修訂: 2025-05-29
報運貨物進出口,申報內容與實到貨物不符案件,於最初報關時即申請退運或以三角貿易方式轉售貨物至第三地者,免依本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