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緝私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 8 條|關務|法規|生效中
財政部|v1.0
最後修訂: 2025-05-29
報運貨物進、出口及加工外銷貨物報運出口,而有虛報數量、重量或品質之案件,其虛報數量、重量或品質誤差未逾百分之五者,免予處罰。出口貨物溢報原料使用量者,亦同。 依前項規定已訂有國家標準之產品,如其誤差容許率在百分之五以上者,適用該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