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緝私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 14 條|關務|法規|生效中
財政部|v1.0
最後修訂: 2025-05-29
經海關、船東及石油輸入業者代表會簽之進口解體船舶存油收油紀錄單與船東申報存油數量不符,其差額在百分之五以內,或其差額超過百分之五,而數量不足五公秉,並經查明無私運進口或其他取巧違章情事者,免予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