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入動物用藥品樣品贈品管理辦法|第 2 條|動植物防檢疫|法規|生效中
農業部|v1.0
最後修訂: 2022-06-07
動物用藥品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得申請為樣品或贈品: 一、動物用藥品製造業者或販賣業者為試驗研究、試製或檢驗登記用。 二、公立或政府立案之學術研究或試驗機構供試驗研究用。 三、獸醫診療機構或各級動物防疫機關診治動物或防疫之特殊需要用。 四、獸醫師公會申請供獸醫診療機構診治動物使用。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