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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生效中
輸入動物用藥品樣品贈品管理辦法-第 6 條
最後修訂:
2022-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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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摘要
獸醫診療機構依第二條第三款及前條取得之動物用藥品樣品或贈品,於其他獸醫診療機構有緊急醫療之必要時,得提供使用。 前項情形,獸醫診療機構應於事實發生之日...
📝 內容
獸醫診療機構依第二條第三款及前條取得之動物用藥品樣品或贈品,於其他獸醫診療機構有緊急醫療之必要時,得提供使用。
前項情形,獸醫診療機構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十四日內,檢附受讓獸醫診療機構負責人同意書、飼主同意書、受讓獸醫診療機構開具之處方箋,報請讓與及受讓獸醫診療機構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並副知中央主管機關。
前項情形,獸醫診療機構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十四日內,檢附受讓獸醫診療機構負責人同意書、飼主同意書、受讓獸醫診療機構開具之處方箋,報請讓與及受讓獸醫診療機構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並副知中央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