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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七條之一第五項及第六項重大消息範圍及其公開方式管理辦法-第 5 條

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七條之一第五項及第六項重大消息範圍及其公開方式管理辦法|第 5 條|證券暨期貨管理|法規|生效中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10-12-22

內容

前三條所定消息之成立時點,為事實發生日、協議日、簽約日、付款日、委託日、成交日、過戶日、審計委員會或董事會決議日或其他依具體事證可得明確之日,以日期在前者為準。

相關法律條文 - 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七條之一第五項及第六項重大消息範圍及其公開方式管理辦法

  •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辦事細則-第 9 條(第 9 條)
  • 金融機構作業委託他人處理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辦法-第 3 條(第 3 條)
  • 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七條之一第五項及第六項重大消息範圍及其公開方式管理辦法-第 1 條(第 1 條)
  • 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七條之一第五項及第六項重大消息範圍及其公開方式管理辦法-第 2 條(第 2 條)
  • 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七條之一第五項及第六項重大消息範圍及其公開方式管理辦法-第 3 條(第 3 條)
  • 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七條之一第五項及第六項重大消息範圍及其公開方式管理辦法-第 4 條(第 4 條)
  • 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七條之一第五項及第六項重大消息範圍及其公開方式管理辦法-第 6 條(第 6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