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七條之一第五項及第六項重大消息範圍及其公開方式管理辦法|第 6 條|證券暨期貨管理|法規|生效中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10-12-22
第二條及第四條消息之公開方式,係指經公司輸入公開資訊觀測站。 第三條消息之公開,係指透過下列方式之一公開: 一、公司輸入公開資訊觀測站。 二、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基本市況報導網站中公告。 三、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基本市況報導網站中公告。 四、兩家以上每日於全國發行報紙之非地方性版面、全國性電視新聞或前開媒體所發行之電子報報導。 消息透過前項第四款之方式公開者,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條之一第一項十八小時之計算係以派報或電視新聞首次播出或輸入電子網站時點在後者起算。 前項派報時間早報以上午六時起算,晚報以下午三時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