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會漁會信用部賠付專款運用及管理辦法|第 9 條|農業金融|法規|生效中
農業部|v1.0
最後修訂: 2012-08-28
經農業特別收入基金管理會決議處理之經營不善信用部,如發生短期流動性不足,已無其他融通管道,有不能支付其債務之虞時,得由該管理會召集人先行核准動用本專款予以財務協助後,再提報評價小組及該管理會備查。 前項財務協助由依農業金融法第三十七條代行職權之人(以下簡稱代行職權人)提出申請。協助之總額度以本專款剩餘財源為限,並免徵擔保品;有關財務協助之存放及償還事宜,由農委會農業金融局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