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會漁會信用部賠付專款運用及管理辦法|第 13 條|農業金融|法規|生效中
農業部|v1.0
最後修訂: 2012-08-28
經營不善信用部之非存款債務,有提供財產設定質權、抵押權或留置權擔保該債務,經依本辦法委聘之財務顧問公司、會計師或專業鑑價公司評估可完全受償者,得依前條第一項規定合併辦理標售、比價或議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