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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產業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第 5 條

科技產業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第 5 條|園區管理|法規|生效中

第 二 章|經濟部|v1.0

最後修訂: 2023-11-17

內容

區內事業於辦妥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並向海關申請取得監管編號後,始可輸入保稅貨品。 區內事業未辦妥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前,得憑園管局投資案核准函,由海關核給臨時監管編號,輸入相關自用機器、設備或原料,並向海關繳納進口稅款保證金,辦理通關手續;其保證金,於辦妥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並由海關核准監管後,向海關申請退還。

相關法律條文 - 科技產業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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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科技產業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第 4 條(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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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科技產業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第 7 條(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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