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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生效中

科技產業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第 6 條

📜
法律名稱
科技產業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
條款號
第 6 條
📂
分類
園區管理
📍
Hierarchy Path
第 二 章
🏛️
Authority
經濟部
🏷️
Version
1.0
最後修訂: 2023-11-17
📖 定義條文 📦 進口相關
📋 條文摘要

區內事業輸出入下列貨品者,得經海關核准,自行點驗進出區(廠): 一、與課稅區、自由貿易港區、其他園區、科學園區、農業科技園區、保稅工廠、保稅倉庫或其他...

📝 內容

區內事業輸出入下列貨品者,得經海關核准,自行點驗進出區(廠):
一、與課稅區、自由貿易港區、其他園區、科學園區、農業科技園區、保稅工廠、保稅倉庫或其他保稅範圍間之輸出入貨品。
二、經進、出口地海關放行之貨品。
三、自國外輸入及輸往國外之小額或小量貨品。
四、符合特定條件之區內事業,其自國外輸入及輸往國外之貨品。
五、其他經海關核准之貨品。
前項第四款所稱特定條件,由園管局會商海關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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