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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第 6-1 條

車輛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第 6-1 條|公路|法規|生效中

第 二 章|交通部|v1.0

最後修訂: 2025-12-31

內容

國內車輛製造廠及車身打造廠初次申請車輛型式安全審驗者,應檢附下列資料,並經審驗機構辦理工廠查核合格: 一、廠址符合性及規模文件。 二、品質一致性管制計畫書。 三、耐久性能測試驗證文件。電動機車製造廠,另應檢附車輛操控穩定性測試文件、該生產車型與電動自行車及電動輔助自行車之差異說明資料。 四、取得技術母廠授權組裝或製造者,應檢附技術母廠授權組裝或製造證明文件。 五、非取得技術母廠授權組裝或製造者,應檢附動力性能、煞車性能、結構分析等車輛設計開發技術能力文件。但大客車製造廠,另應檢附自主研發技術能量文件。

相關法律條文 - 車輛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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