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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生效中

車輛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第 6-1 條

📜
法律名稱
車輛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
📋
條款號
第 6-1 條
📂
分類
公路
📍
Hierarchy Path
第 二 章
🏛️
Authority
交通部
🏷️
Version
1.0
最後修訂: 2025-12-31
📋 條文摘要

國內車輛製造廠及車身打造廠初次申請車輛型式安全審驗者,應檢附下列資料,並經審驗機構辦理工廠查核合格: 一、廠址符合性及規模文件。 二、品質一致性管制計...

📝 內容

國內車輛製造廠及車身打造廠初次申請車輛型式安全審驗者,應檢附下列資料,並經審驗機構辦理工廠查核合格:
一、廠址符合性及規模文件。
二、品質一致性管制計畫書。
三、耐久性能測試驗證文件。電動機車製造廠,另應檢附車輛操控穩定性測試文件、該生產車型與電動自行車及電動輔助自行車之差異說明資料。
四、取得技術母廠授權組裝或製造者,應檢附技術母廠授權組裝或製造證明文件。
五、非取得技術母廠授權組裝或製造者,應檢附動力性能、煞車性能、結構分析等車輛設計開發技術能力文件。但大客車製造廠,另應檢附自主研發技術能量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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