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 14 條|外匯|法規|生效中
第 三 章|中央銀行|v1.0
最後修訂: 2016-12-30
保險業辦理第三條第五款及第七款業務之資金來源,應以保險業用於國外投資之自有外幣資金為限。 保險業經許可辦理第三條第七款業務者,應遵循下列規定: 一、放款對象以國內顧客為限。 二、應確認主辦行確依本行「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作業規範」第六點有關憑辦文件、兌換限制及外債登記等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