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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 1 條

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 1 條|銀行|法|生效中

第 一 章|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25-07-16

內容

為加強國際金融活動,建立區域性金融中心,特許銀行、證券商及保險業在中華民國境內,分別設立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及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制定本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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