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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 2 條

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 2 條|銀行|法|生效中

第 一 章|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25-07-16

內容

國際金融、證券及保險業務之行政主管機關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業務主管機關為中央銀行。

相關法律條文 - 國際金融業務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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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石油管理法-第 2 條(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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