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ffshore Banking Act|第 1 條|銀行|Ley|En vigor
第 一 章|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v1.0
Última modificación: 2025-07-16
為加強國際金融活動,建立區域性金融中心,特許銀行、證券商及保險業在中華民國境內,分別設立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及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制定本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