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標示與安全資料表管理辦法|第 5 條|化學物質管理|法規|生效中
環境部|v1.0
生效日期: 2023-10-31|最後修訂: 2022-11-04
本條規定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的標示義務,適用對象包括製造與輸入之運作人。製造、輸入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之運作人,應逐一標示其容器、包裝;買受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者,應維持標示內容清晰、完整。此為輸入端與後手共同的標示維持責任。
製造、輸入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之運作人,應逐一標示其容器、包裝;買受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者,應維持標示內容清晰、完整。
依本條,製造、輸入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之運作人,應逐一標示其容器、包裝。
依本條後段,買受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者,應維持標示內容清晰、完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