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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標示與安全資料表管理辦法-第 6 條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標示與安全資料表管理辦法|第 6 條|化學物質管理|法規|生效中

環境部|v1.0

生效日期: 2023-10-31|最後修訂: 2022-11-04

內容

自行使用所分裝、調配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之容器、包裝,使用人應依第三條規定標示。 前項於同一處所以數個容器、包裝裝盛相同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者,得於明顯處依第九條規定設置公告板代替容器、包裝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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