菸品尼古丁焦油含量檢測及容器標示辦法|第 4 條|國民健康|法規|生效中
第 二 章|衛生福利部|v1.0
生效日期: 2024-03-22|最後修訂: 2023-11-13
容器非屬長方體形狀,或難以辨識其最大正面及反面時,健康警示應於容器表面二明顯之處為之。標示之面積,不得低於該容器總表面積之百分之三十,且不得標示於該容器之底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