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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藥管理人員訓練及管理辦法-第 4 條

農藥管理人員訓練及管理辦法|第 4 條|動植物防檢疫|法規|生效中

農業部|v1.0

最後修訂: 2019-10-22

內容

農藥管理人員之訓練總時數至少一百二十小時;其訓練課程內容如下: 一、農藥相關法規。 二、農藥安全相關事項。 三、植物保護相關事項。 四、田間用藥技術相關事項。 五、其他農藥相關事項。 具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陸、香港或澳門地區專科以上學校昆蟲、植物保護、植物醫學、植物病理、植物病理與微生物、植物病蟲害等植物保護相關各院、系、科、組、所、學位學程畢業,或於學歷證明文件載為輔系者,得於參加農藥管理人員訓練時,向辦理訓練之機關(構)、法人或民間團體申請抵免前項第三款之訓練時數;其抵免之時數以四十小時為上限。 參加農藥管理人員訓練者,應自行負擔訓練費用。

相關法律條文 - 農藥管理人員訓練及管理辦法

  • 營利事業適用生技醫藥公司股東投資抵減辦法-第 8 條(第 8 條)
  • 電動輔助自行車及微型電動二輪車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第 6 條(第 6 條)
  • 農藥管理人員訓練及管理辦法-第 1 條(第 1 條)
  • 農藥管理人員訓練及管理辦法-第 2 條(第 2 條)
  • 農藥管理人員訓練及管理辦法-第 3 條(第 3 條)
  • 農藥管理人員訓練及管理辦法-第 5 條(第 5 條)
  • 農藥管理人員訓練及管理辦法-第 6 條(第 6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