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列表

農藥管理人員訓練及管理辦法-第 13 條

農藥管理人員訓練及管理辦法|第 13 條|動植物防檢疫|法規|生效中

農業部|v1.0

最後修訂: 2019-10-22

內容

農藥管理人員證書毀損或內容有變更時,農藥管理人員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身分證明文件、農藥管理人員證書原件及最近三個月內二吋半身脫帽照片二張,於繳納費用後,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換發。 農藥管理人員證書遺失或滅失時,農藥管理人員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身分證明文件、切結書及最近三個月內二吋半身脫帽照片二張,於繳納費用後,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補發。 前二項換發或補發農藥管理人員證書之有效期間至原證書有效期間屆滿為止。

相關法律條文 - 農藥管理人員訓練及管理辦法

  • 營利事業適用生技醫藥公司股東投資抵減辦法-第 8 條(第 8 條)
  • 電動輔助自行車及微型電動二輪車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第 6 條(第 6 條)
  • 農藥管理人員訓練及管理辦法-第 1 條(第 1 條)
  • 農藥管理人員訓練及管理辦法-第 2 條(第 2 條)
  • 農藥管理人員訓練及管理辦法-第 3 條(第 3 條)
  • 農藥管理人員訓練及管理辦法-第 4 條(第 4 條)
  • 農藥管理人員訓練及管理辦法-第 5 條(第 5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