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藥管理人員訓練及管理辦法|第 14 條|動植物防檢疫|法規|生效中
農業部|v1.0
最後修訂: 2019-10-22
農藥管理人員執行下列業務,應於所登錄之農藥販賣業者營業處所為之: 一、提供農藥管理、販賣、使用規定及注意事項之諮詢。 二、管理農藥販賣場所之安全及防護。 三、確認本法第二十九條第六款所定備置簿冊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方式登記之內容無誤。 四、確認本法第三十五條定期陳報農藥生產、輸入、購入、銷售之數量及交易對象資料無誤。 五、有關農藥販賣之管理事項。 農藥管理人員證書應懸掛於前項執行業務處所明顯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