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藥管理人員訓練及管理辦法|第 16 條|動植物防檢疫|法規|生效中
農業部|v1.0
最後修訂: 2019-10-22
農藥販賣業者應於其農藥管理人員任職或離職之日起三十日內,報請其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