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動輔助自行車及微型電動二輪車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第 11 條|公路|法規|生效中
第 二 章|交通部|v1.0
最後修訂: 2022-11-28
電動輔助自行車經型式安全審驗合格後,應由申請者向審驗機構申請審驗合格標章。 電動輔助自行車審驗合格標章應黏貼於下管可明顯辨識處。 審驗合格標章格式如附件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