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列表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 3 條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 3 條|行懲及智財|法規|生效中

第 一 章|院本部|v1.0

最後修訂: 2023-08-18

內容

智慧財產民事事件,依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第三條第一款、第四款及本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其範圍為: 一、智慧財產權權利歸屬或其申請權歸屬及其報酬爭議事件。 二、契約爭議事件。 (一)智慧財產權授權契約事件。 (二)智慧財產權讓與、設質、信託、同意註冊、申請權讓與及其他契約爭議事件。 三、侵權爭議事件。 (一)侵害智慧財產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 (二)侵害智慧財產權有關人格權爭議事件。 四、使用智慧財產權所生補償金、權利金爭議事件。 五、公平交易法有關智慧財產權益保護事件。 六、智慧財產權保全證據及保全程序事件。 七、其他依法律規定或司法院指定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之事件。

相關法律條文 -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

  • 電動輔助自行車及微型電動二輪車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第 25 條(第 25 條)
  • 離島免稅購物商店設置管理辦法-第 32 條(第 32 條)
  •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 1 條(第 1 條)
  •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 2 條(第 2 條)
  •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 4 條(第 4 條)
  •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 5 條(第 5 條)
  •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 6 條(第 6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