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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 22-6 條

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 22-6 條|銀行|法|生效中

第 三 章|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25-07-16

內容

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辦理第二十二條之四第一項各款業務,除本條例另有規定者外,不受管理外匯條例、證券交易法、信託業法、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期貨交易法有關規定之限制。 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有關財務、業務、資金運用、風險管理、向其他金融機構拆款或融資之期限與總餘額、與外匯指定銀行、國際金融業務分行或境外金融機構辦理外幣間買賣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金管會會同中央銀行定之。

相關法律條文 - 國際金融業務條例

  • 海關進口稅則-3(3)
  • 石油管理法-第 2 條(第 2 條)
  • 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 22-3 條(第 22-3 條)
  • 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 22-4 條(第 22-4 條)
  • 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 22-5 條(第 22-5 條)
  • 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 22-7 條(第 22-7 條)
  • 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 22-8 條(第 22-8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