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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島免稅購物商店設置管理辦法-第 16 條

離島免稅購物商店設置管理辦法|第 16 條|關務|法規|生效中

第 三 章|財政部|v1.0

生效日期: 2026-02-01|最後修訂: 2026-01-30

內容

離島免稅購物商店、提貨處及其自用保稅倉庫間保稅貨物之移運,應將移倉申請書(含裝箱單明細)電子資料傳輸至海關離島免稅購物商店系統,經系統回應記錄有案憑以移運。因天災、事變、不可抗力或連線中斷等事由,致未能傳輸者,應先報經監管海關核准後始得先行移運,並於系統恢復後儘速傳輸。 離島免稅購物商店與其提貨處設置於同一離島地區之不同島嶼者,前項保稅貨物經監管海關核准,得自其自用保稅倉庫移運至提貨處,並應於移倉申請書(含裝箱單明細)加列售貨單號碼及售貨單項次傳輸至海關離島免稅購物商店系統。 前二項保稅貨物應於移運前檢附移倉申請書(含裝箱單明細)一份供海關查核,經專責人員核對無訛後辦理加封,監管海關得視需要辦理押運。 第一項及第二項保稅貨物之移運,應以保稅運貨工具依海關管理保稅運貨工具辦法規定辦理。但移出入處所均設於同一機場、港口管制區內,或經監管海關核准免以保稅運貨工具移運者,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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