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處務規程|第 38 條|組織|法規|生效中
第 六 章|院本部|v1.0
最後修訂: 2021-06-18
公設辯護人在二人以上者,置主任公設辯護人。 公設辯護事務之分配,由主任公設辯護人報請院長決定之;未置主任公設辯護人者,逕由院長決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