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合作社法|第 6 條|銀行|法|生效中
第 一 章|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18-01-31
本法稱信用合作社之負責人為理事。 信用合作社之經理人、清算人、監管人、監事,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亦為信用合作社負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