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處務規程|第 79 條|組織|法規|生效中
第 十二 章|院本部|v1.0
最後修訂: 2021-06-18
法警之職掌如下: 一、送達、解送人犯或候審戒護、值庭、具保責付、拘提、搜索扣押、協助強制執行、警衛、值日事項。 二、所屬法院法警職掌事項之彙辦及核轉事項。 三、其他有關法警事務及長官交辦事項。 前項第一款之管理要點及執行職務注意事項,由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