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Credit Cooperatives Act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第 6 條|銀行|พระราชบัญญัติ|มีผลบังคับใช้
第 一 章|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v1.0
แก้ไขล่าสุด: 2018-01-31
本法稱信用合作社之負責人為理事。 信用合作社之經理人、清算人、監管人、監事,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亦為信用合作社負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