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處務規程|第 92 條|組織|法規|生效中
第 十四 章|院本部|v1.0
最後修訂: 2021-06-18
各單位承辦文稿除本規程另有規定外,應逐級核轉送陳院長核定。但一般例行文稿,得依其性質逐級授權決定。 前項授權由分層負責明細表定之。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應訂定分層負責明細表,並陳報司法院核定。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得自行訂定辦事要點,並陳報司法院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