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合作社法|第 9 條|銀行|法|生效中
第 一 章|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18-01-31
信用合作社資金之融通,餘裕資金之轉存,由中央銀行洽商中央主管機關,由中央銀行或其指定之機構辦理,其辦法由中央銀行定之。 信用合作社存款準備金之收管,由中央銀行或其指定之金融機構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