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動車輛噪音驗證核可準則|第 9 條|大氣環境|法規|生效中
環境部|v1.0
最後修訂: 2011-12-01
依審驗辦法規定廢止合格證明者,中央主管機關應通知公路監理機關,對已驗證核可尚未發給牌照者停止發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