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財團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內部控制制度實施辦法|第 16 條|私立學校|法規|生效中
第 四 章|教育部|v1.0
最後修訂: 2017-05-12
學校法人及學校之稽核人員或委任之會計師,應依規定分別對學校法人、學校內部控制進行稽核,以衡量其對現行人事、財務與營運所定政策、作業程序之有效性及遵循程度,並不得牴觸會計職掌;其職權如下: 一、人事、財務、營運等活動之事後查核。 二、現金出納處理之事後查核。 三、學校現金、銀行存款及有價證券之盤點。 四、財務上增進效率與減少不經濟支出之查核及建議。 五、專案稽核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