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再生能源進口貨物免徵及分期繳納關稅辦法|第 2 條|關務|法規|生效中
財政部|v1.0
最後修訂: 2010-01-14
公司法人進口供其興建或營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使用,且在國內尚未製造供應之營建或營運機器、設備、施工用特殊運輸工具、訓練器材及其所需之零組件,經中央主管機關證明用途屬實,得依本辦法規定申請免徵關稅。 公司法人進口前項規定之貨物,如係國內已製造供應者,經中央主管機關證明用途屬實,得依本辦法規定申請分期繳納關稅。 自然人進口供自用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經中央主管機關證明用途屬實,且屬在國內尚未製造供應者,得依本辦法規定申請免徵關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