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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展再生能源進口貨物免徵及分期繳納關稅辦法-第 2 條

發展再生能源進口貨物免徵及分期繳納關稅辦法|第 2 條|關務|法規|生效中

財政部|v1.0

最後修訂: 2010-01-14

內容

公司法人進口供其興建或營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使用,且在國內尚未製造供應之營建或營運機器、設備、施工用特殊運輸工具、訓練器材及其所需之零組件,經中央主管機關證明用途屬實,得依本辦法規定申請免徵關稅。 公司法人進口前項規定之貨物,如係國內已製造供應者,經中央主管機關證明用途屬實,得依本辦法規定申請分期繳納關稅。 自然人進口供自用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經中央主管機關證明用途屬實,且屬在國內尚未製造供應者,得依本辦法規定申請免徵關稅。

相關法律條文 - 發展再生能源進口貨物免徵及分期繳納關稅辦法

  • 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 15 條(第 15 條)
  • 營利事業於自由貿易港區從事貨物採購輸入儲存或運送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辦法-第 5 條(第 5 條)
  • 發展再生能源進口貨物免徵及分期繳納關稅辦法-第 1 條(第 1 條)
  • 發展再生能源進口貨物免徵及分期繳納關稅辦法-第 3 條(第 3 條)
  • 發展再生能源進口貨物免徵及分期繳納關稅辦法-第 4 條(第 4 條)
  • 發展再生能源進口貨物免徵及分期繳納關稅辦法-第 5 條(第 5 條)
  • 發展再生能源進口貨物免徵及分期繳納關稅辦法-第 6 條(第 6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