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再生能源進口貨物免徵及分期繳納關稅辦法|第 3 條|關務|法規|生效中
財政部|v1.0
最後修訂: 2010-01-14
公司法人或自然人進口前條貨物時,應於進口報單註明中央主管機關證明文件之文號。申請免徵關稅者,並應檢附經濟部核發之國內無產製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