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於自由貿易港區從事貨物採購輸入儲存或運送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辦法|第 13 條|港務|法規|生效中
第 三 章|交通部|v1.0
最後修訂: 2019-10-09
第十一條所定國際商港之自由港區營運機構得檢附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其自由港區為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二項規定之自由港區: 一、申請書。 二、營運計畫書。 前項第二款規定之營運計畫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營運規劃。(包含倉儲區位範圍及配置、開發期程等) 二、招商計畫。 主管機關受理第一項申請案,應邀集相關機關(構)召開會議審查,並將審核結果通知財政部。